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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廉法亮与张万荣、王忠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法亮,张万荣,王忠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639号原告:廉法亮,男,汉族,1987年1月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张万荣,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忠州,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法亮与被告张万荣、王忠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法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万荣、王忠在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收取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2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羊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