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白子良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子良,王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641号原告:白子良,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玲玲,女,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白子良诉被告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子良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