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任宝亮、腾显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任宝亮,腾显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263号原告:王立军,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亮,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刘震,黄骅市新华法律工作者被告:腾显跃,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1732L委托代理人:康振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苑全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任宝亮、腾显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原告王立军撤回对被告腾显跃等三人的起诉2、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