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9939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939号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四川新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学,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兴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新筑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