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曹玉莲与刘仍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莲,刘仍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6057号原告:曹玉莲,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仍行,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莲与被告刘仍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玉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42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琤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