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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玉荣、刘滔等与熊贵娥、刘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荣,刘滔,刘晖,熊贵娥,刘嘉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王玉荣,女,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刘滔,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刘晖,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民,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贵娥,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刘嘉琪,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玉荣、刘滔、刘晖诉被告熊贵娥、刘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熊贵娥、刘嘉琪提出本案争议标的系三原告的被继承人刘义忠委托二人投资到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立案并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调取证据,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本案争议标的系刑事案件涉案标的。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查证,本案的争议标的系刑事案件涉案标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荣、刘滔、刘晖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5元,本院决定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秋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