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小区*栋***号。被执行人:何某,男性,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刘某依据(2016)陕0722民初字19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的存款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利息,本案执行款38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该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