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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英俊与陈航甘朝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英俊,陈航,甘朝锐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941号原告:余英俊,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陈航,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甘朝锐,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英俊诉被告陈航、甘朝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英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