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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范荣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范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95号。代表人:余伟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荣斌,男,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范荣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范荣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透支本金98052.9元及利息、滞纳金。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