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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俊峰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俊峰,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刚,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申请执行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俊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03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陈刚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裴俊峰人民币15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5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5元,由被执行人陈刚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