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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碧专与陈爱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专,陈爱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4653号原告林碧专,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爱珠,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原告林碧专诉被告陈爱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碧专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碧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碧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2.56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36.28元,由原告林碧专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判员  叶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