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怀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杨怀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89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新城区文化路北侧(69241部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怀兰,女,汉族,住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怀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采暖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50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新城宏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