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异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莱茵达电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莱茵达电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峰,周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异107号案外人:蔡雅珍,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韶玮,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莱茵达电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2号A楼A221室。法定代表人:徐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国峰,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周潇,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莱茵达电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莱茵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峰、周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蔡雅珍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蔡雅珍称,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峰、周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院查封位于嘉兴市××花园××室房屋(以下称案涉房屋),现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一、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蔡雅珍是实际所有人。蔡雅珍的父亲蔡阿生生育有蔡福康、蔡福珍、蔡雅珍。2013年8月6日,因蔡阿生户所在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人口为蔡福康、蔡福珍、蔡雅珍等9人。因拆迁时除蔡阿生仍在册,其余人员户口均已迁出,所有拆迁手续由蔡福康、蔡福珍、蔡雅珍共同办理。此后拆迁取得七套房屋,获拆迁补偿款340398元。为能抵税,七套房屋均登记在蔡国峰名下。经所有共有人协商,案涉房屋及车库归蔡雅珍所有,蔡雅珍需支付房款12万元。蔡雅珍于2015年2月28日支付蔡福康房款127133元,蔡福康将该笔房款存入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二、案外人蔡雅珍已经根据分割协议实际占有案涉房屋。自2015年3月案涉房屋交付后,蔡雅珍一直居住在房屋内,房屋水电、物业均登记在其名下,相应水电费、物业费也是由蔡雅珍缴纳的。蔡雅珍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2016年11月13日,蔡雅珍与蔡国峰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因蔡雅珍仅周嘉霖一女,故决定直接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周嘉霖名下,由其代持。但办理过程中被法院查封。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将房屋归还给案外人蔡雅珍。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茵达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峰、周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蔡国峰名下的案涉房屋。此后,周嘉霖作为案外人向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5日裁定驳回案外人周嘉霖的异议。周嘉霖亦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蔡雅珍就案涉房屋在案外人周嘉霖提出执行异议,并被本院依法驳回之后,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蔡雅珍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