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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荣申请执行李金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荣,李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余荣,女,汉族,1973年11月27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李金保,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荣与被执行人李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