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8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大连美渔坊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大连美渔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448号原告:徐向新,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大连美渔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红塔村4-1115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37747L。法定代表人:应洁。本院审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大连美渔坊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新撤回对被告大连美渔坊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原告徐向新负担。审判员 程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