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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燕与邓丽莎、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邓丽莎,陈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206号原告:黄燕,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专文化,楚雄州中医院职工。被告:邓丽莎,女,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个体。被告:陈光兴,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楚雄州中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平、温显俊,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燕与被告邓丽莎、陈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燕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钱 力人民陪审员  汪从录人民陪审员  周朝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