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辖终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东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东海,邵振辉,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535号金骏大厦2A、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385950。法定代表人:陈庆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海,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审被告:邵振辉,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法定代表人:黄石腾。上诉人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东海以及原审被告邵振辉、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6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 翔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君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