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与许西安、陕西李氏酒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许西安,陕西李氏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358号原告: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一路油松科技大厦4楼b区417-418。法定代表人:刘西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男,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西安,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腊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李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柠檬宫舍1号楼10层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腊梅,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278号8703。法定代表人:吴显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朋,男,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许西安、陕西李氏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路虎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居文审判员 孙 敏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