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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光德与邾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德,邾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6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光德,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邾根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朱光德与被执行人邾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邾根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光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邾根旺给付借款49292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16元、执行费751元。本院在执行中,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邾根旺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房屋已在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