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10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889084949X。
法定代表人:周少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侠俊,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赵洪波,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告赵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 秋 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胡南数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