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刘春晓、王影、商志建、木秀影、祖龙涛、牟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刘春晓,王影,商志建,木秀影,祖龙涛,牟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泰山路26号。负责人:聂桂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绪,该行职员。被告:刘春晓,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影,女,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商志建,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木秀影,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祖龙涛,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牟秀玲,女,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与刘春晓、王影、商志建、木秀影、祖龙涛、牟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霍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欣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