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鹏飞,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及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睿设备设计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3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国土等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