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谢瑞明、唐德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瑞明,唐德超,成都市炳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3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谢瑞明,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德超,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坤,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炳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太平村*组*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林用木。上诉人谢瑞明因与被上诉人唐德超、成都市炳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瑞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被上诉人唐德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坤到庭参加审理,成都市炳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在开庭前通知谢瑞明参加庭审,违法缺席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瑞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臧 永审判员 徐苑效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