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芳芳、钱花玲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芳芳,钱花玲,郑州润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晓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芳芳,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花玲,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审被告:郑州润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大禹路南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晓华原审被告:杨晓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宋芳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39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芳芳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位于××中原区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郑州润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