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良桂与被执行人伍从琨、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自动 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桂,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从琨,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新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良桂与被执行人伍从琨、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00号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伍从琨、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