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执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双龙精米加工厂诉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双龙精米加工厂,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双龙精米加工厂,机构代码证为L0966058-8。实际经营人张正云。被执行人: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70729925L。法定代表人:陈李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昆明市官渡区双龙精米加工厂与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起偿还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双龙精米加工厂欠款人民币139769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996.53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岑巩县思州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61.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仕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