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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鹏与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84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9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XX较长,本院依法终结了本院(2016)陕0113执966号案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张鹏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此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班博投资有限公司经多次督促,将本案案款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张鹏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鹏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79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