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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鲁琼与王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鲁琼,王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49号申请执行人:黄鲁琼,女,汉族,1982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王建康,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黄鲁琼申请执行王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3453.13元及利息,执行费55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刘��华审判员 何 金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 海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