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连喜与解艳丽、崔新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连喜,解艳丽,崔新建,万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34-1号申请执行人:郑连喜,男,汉族,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解艳丽,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崔新建,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鄢陵县。被执行人:万玉红,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生,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连喜与被执行人解艳丽、崔新建、万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返还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