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杨露、高和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杨露,高和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被执行人杨露,男。被执行人高和平,男。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高波申请执行杨露、高和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2017)陕0431民初78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772.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案款已向申请人发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