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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义胜、郎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义胜,郎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828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被告:方义胜,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郎有春,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义胜、郎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