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18薛金权与无锡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权,无锡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薛金权,男,汉族,1990年1月27日生,户籍地江阴市。被执行人无锡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39号恒隆广场办公楼第1座23层01-11号单元。申请执行人薛金权与被执行人无锡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无锡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起10日内支付薛金权工资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方面,经各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车辆登记方面,经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房产登记方面,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7台电脑、1台碎纸机、3台扫描仪、3台打印机。并委托无效华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5059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得款人民币2804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上述拍卖得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蒋 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晓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