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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虞善明与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善明,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699号原告:虞善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虞善明与被告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怀宁县马庙镇严岭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柏杏组村民程宇于2010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程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挺进审 判 员  胡兰生人民陪审员  王 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