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虞善明与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善明,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699号原告:虞善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靖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虞善明与被告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怀宁县马庙镇严岭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柏杏组村民程宇于2010年外出,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程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挺进审 判 员 胡兰生人民陪审员 王 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