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素琴与原小流、原小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琴,原小流,原小渠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646号原告:刘素琴,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小流,男,成年,汉族,住温县。被告:原小渠,男,成年,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琴与被告原小流、原小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刘素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琴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