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林强与卢天有、余征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林强,卢天有,余征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曹林强,男,1966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卢天有,男,1959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余征朝,男,1971年1月12日生。曹林强与卢天有、余征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卢天有、余征朝给付曹林强剩余水泥款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卢天有、余征朝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卢天有、余征朝均未按期履行,曹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卢天有、余征朝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自觉履行。本院遂对卢天有银行存款20500.00元予以强制扣划,执行了案件款人民币20000.0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曹林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卢天有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