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厚生与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生,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黄厚生,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现住安化县。被执行人杨涛,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厚生与被执行人杨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厚生依据(2016)湘0923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