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与王明辉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王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485-9。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明辉,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王明辉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苏0585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明辉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3451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南翔支行的银行存款101400元(账户:62×××72),汇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32×××3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平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