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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曲云柱与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云柱,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991号申请人:曲云柱,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申请人: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芙蓉委。法定代表人:刘恩广,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曲云柱与被申请人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屋面积为419.03平方米)予以查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长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房屋(房屋面积为419.03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出租、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云柱预交。原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