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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美汉与易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美汉,易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5号原告:汪美汉,男,汉族。被告:易刚,男,汉族。原告汪美汉与被告易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美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易刚赔偿原告损失9500元,后期治疗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0日18时,原告汪美汉正在其租住的机床厂宿舍一楼房屋门口做饭,易刚跑过来用手指着原告鼻子大骂“打死你”,并一脚踢在原告下身,原告当时不能动弹,被告对其拳脚相加40分钟。经法医诊断原告伤情为轻微伤,花费医疗费千余元,现原告头晕脚凉全身痛,不见好转。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放过坏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告易刚辩称,他曾多次劝说原告不要在楼道烧火,但案发当天的18时30分,他下班回到租屋,见妻子李萍正因原告在楼道燃烧塑料薄膜等杂物将其晾在走道的衣服熏黑而与汪美汉争吵。原告还举着锅勺对李萍说“老子就是要烧”,被告为此动手与原告拉扯起来,但不到一分钟就被李萍的哥哥李进劝开。汪美汉从屋里拿了一把长约半米的砍刀准备出来砍人,李进关住原告的房门进行阻止,但原告还是将刀从铁门门缝捅出,一刀捅在李进的裤子上,刺破了一个口子。李进见阻止不了原告,就跑开了。被告与其妻子也赶紧跑开并报警。被告认为其并未动手打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1张)、爱康医院医疗费发票(3张)、药房收据(2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即本院在以岳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调取的问话笔录和报警登记表、原告提交的木棍,本院认定如下:对于问话笔录和报警登记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用该木棍打了他,但未提交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下午,原告汪美汉在其租住的机床厂宿舍一楼房屋门口生炉子,被告妻子李萍认为汪美汉烧炉子的烟将其晾在走道的衣服熏黑而与之发生争吵。18时许,被告易刚下班回到家,见状也上前阻止原告在走廊烧火,并与原告发生争吵,且拉扯在一起,二人随后被李萍的哥哥李进劝开。纠纷发生后,易刚报了警。易刚因此被行政拘留三天,双方本案纠纷经交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汪美汉于纠纷次日到岳阳市爱康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医药费646.6元,后原告在药房购买红花油等支付药费22.8元。2016年3月21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受岳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受委托,对原告汪美汉所受损伤进行鉴定,认定汪美汉损伤为:头皮挫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第9肋骨骨折可能,属轻微伤。医疗建议为:前期医疗费凭发票审定,预计后期医疗费6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5天。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本院认为:被告易刚与原告汪美汉原系邻居关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被告易刚致原告汪美汉受轻微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汪美汉在楼道生炉子产生烟灰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其自身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酌情认定,被告易刚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汪美汉自负20%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可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药费,凭票认定669.4元;2.鉴定费500元;3.误工费1909.23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6458元/年÷365天×建议全休15天);4.交通费酌情认定50元。原告上述损失合计3128.63元,应由被告易刚赔偿80%,即2502.9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刚赔偿原告汪美汉经济损失2502.90元。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汪美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易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缪文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