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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曲别木铁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别木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91号被执行人曲别木铁,男,彝族,农民,生于1988年6月23日,文盲,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曲别木铁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别木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曲别木铁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