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曲别木铁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别木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291号被执行人曲别木铁,男,彝族,农民,生于1988年6月23日,文盲,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住荥经县。本院在执行曲别木铁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曲别木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曲别木铁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