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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吴凤芝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2754号庞良根申请执行吴凤芝、刘军、刘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6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良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吴凤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产权证号:海更成字第XXXX号)的房屋过户至庞良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