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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华胜与密山市林业局、一审第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华胜,密山市林业局,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9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华胜,男,1953年4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林业局,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金承斌,该林业局局长。一审第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法定代表人:徐世友,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周华胜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林业局、一审第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华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