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敏、李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敏,李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南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197564239,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邓大海,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系洛南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文敏,男,生于1989年8月2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李文秀,女,生于1989年12月1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文敏、李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662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敏、李文秀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张文敏、李文秀移交公安机关布控,短期内难以执结,现洛南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找到二被执行人下落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洛南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