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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翼与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522号原告:张翼,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29号金港国际旗舰店幢,注册号500000400034594。法定代表人:S。原告张翼与被告沃尔玛(重庆)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翼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翼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