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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福臣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臣,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59号原告杨福臣,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尚晓威,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崔福佳,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6、7层。法定代表人李作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敏,女,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燕宁,男,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杨福臣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撤销不动产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福臣于2017年10月26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福臣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杨福臣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福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