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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8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8987号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新墅村里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1130338W。法定代表人:杨江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郑家坞镇安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826852568。法定代表人:吴丹玲,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永刚,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广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李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宁波嘉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瑾?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