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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兴阳与刘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阳,刘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76号原告:李兴阳,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春宇,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李兴阳与刘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李兴阳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的规定,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兴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兴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00元,退还李兴阳1063.00元,由李兴阳负担25.00元。审判员  孙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新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