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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朱志勇、刘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勇,刘涛,柴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志勇,男,1968年5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柴星,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朱志勇与被执行人刘涛、柴星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鄂01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志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37660元,已执行0元,剩余43766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76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熊向清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