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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杨海庆、杨维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杨海庆,杨维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233号原告:张美玲,女,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杨海庆,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杨维国,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美玲与被告杨海庆、杨维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四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美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