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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桂英、高娟珍、高伟、高宏恩与杨郁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英,高娟珍,高伟,高宏恩,杨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99号申请执行人蒋桂英,女。申请执行人高娟珍,女。申请执行人高伟,男。申请执行人高宏恩,男。被执行人杨郁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娟珍、高伟、高宏恩与被执行人杨郁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案款427212.85元,诉讼费5528.6元,合计432741.45元,本案执行费649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郁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郁欣给付了案款20000元,对于剩余案款412741.45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2017年9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宏恩、高伟、高娟珍5万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宏恩、高伟、高娟珍5万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宏恩、高伟、高娟珍10万元;2019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宏恩、高伟、高娟珍1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宏恩、高伟、高娟珍剩���案款;被执行人杨郁欣自觉缴纳案款5万元至我院,申请执行人蒋桂英、高娟珍、高伟、高宏恩已领取案款7万元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99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